关于印发《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

为保证《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得到更好的落实,市民政局制定了《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为保证《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细化办理手续和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第一条 凡生前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享受惠民殡葬人群具体定义

(一)城市低保人员:持有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持有当地旗县区民政局颁发的城市低保人员证书。

(二)农村低保人员:持有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持有当地旗县区民政局颁发的农村低保人员证书。

(三)农村“五保”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人员,并持有农村五保证书。

(四)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并持有“三无”人员证书。

(五)重点优抚对象: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并持有相应证书。

第二部分 享受免除生态节地葬费用对象

第二条 凡生前具有我市常住户籍,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

第三部分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基本项目

第三条 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用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接运;

(二)普通冷藏(冻)遗体存放1-3日内;

(三)一般整容(消毒化妆);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五)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六)普通骨灰盒1个;

(七)骨灰寄存3年。

(各项费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附件1)

第四条 免除生态节地葬费用的项目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

(二)在公墓管辖区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所在地公墓安排专门人员施工,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不保留骨灰的,不设立墓碑的,采用撒散方式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给予逝者家属500元奖励。

第四部分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提供证件

第五条 提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对象所需材料:

(一)死亡证明;

(二)身份证;

(三)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实行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材料

(一)火化证明;

(二)身份证;

(三)公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证明

第五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单位

第七条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单位为各级民政局、各级民政局直属并依法注册的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

第六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办理程序

第八条 惠民政策殡仪服务办理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填写《赤峰市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2)或《赤峰市惠民殡葬生态节地葬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3)

(二)当地殡仪馆或公墓签批认可;

(三)当地民政局审核(出具证明);

(四)当地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九条 惠民殡葬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如惠民殡葬政策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和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的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核销事宜。

第七部分 对殡仪馆和公墓的要求

第十条 殡仪馆需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类别、消费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赤峰市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赤峰市惠民殡葬生态节地葬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由市民政局出具样表,由各旗县区印制使用。

第十二条 殡仪馆和公墓需将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民政局经营的公墓,要根据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绿化美化的行道树、花坛、草坪建立生态节地葬区,首先在享受基本殡葬惠民政策的对象(安葬进烈士陵园的除外)中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需设立标记的,应遵从小型多样、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原则;需设立卧碑的,碑面尺寸标准不得超过长30cm,宽25cm。

第八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细则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赤峰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施行。